依据《药品法》、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保公司的有关要求,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 处方权限的规定
1、 本院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具有独立处方权,印鉴需要到药剂科备案。
2、 实习医师无处方权,所开处方需经带教老师审查盖章后有效。
3、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无处方权,由院方回聘者,在聘期内需重新办理印鉴备案。
4、 处方医师的印鉴必须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样式相一致,不得任意改动。
5、 处方的时限:一般当日有效,有特殊情况的,医师注明理由,最多不超过3天。
6、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。
二、 处方的书写及处方量的规定
1、 纸质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清晰、完整、不得修改,如有修改,医师需在修改处签章。
2、 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,处方前记内容要真实完整、与病历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。
3、 处方的正文内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,诊断不允许使用缩写,药品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用法用量要准确、规范,不得使用“遵医嘱”、“自用”等含糊不清的字句。
4、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。
5、 二类精神药品处方7日量。
6、 住院处方的量一律为七日量。出院带药不得超过15天。门诊慢性病患者可以开具一个月的量。
三、 药品的调剂
1、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调配药品,并建立印鉴登记表。
2、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操作程序调剂药品,认真进行四查十对,不规范的处方、书写不清晰的处方、有配伍禁忌及严重相互作用的处方一律不予调配。
3、 药品一经发出,原则上一律不退换,特殊情况按照《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上一条:脑科医院冬春季疫情防控告知
下一条:鉴定告知